泰国总理阿努廷·差恩威拉恭(Anutin Charnvirakul,现兼任内政部长)于8月26日签署了《泰国总理府关于遣送出境的规定》(B.E. 2569,即公历2026年),该规定已于8月27日刊登于《泰国皇家公报》,并自次日即8月28日起正式生效。这是泰国首次就外国人遣返程序制定专门规定,旨在为各相关政府部门建立更加迅速、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取代此前较为零散、缺乏统一标准的做法。在此之前,泰国有关外国人遣返事宜主要依据1979年《移民法》处理,该法虽赋予当局遣返权力,但缺乏统一的行政操作细则,实际执行高度依赖具体案件中各部门间的临时协调,效率参差不齐。今年6月16日,泰国内阁曾通过决议,指派副总理巴功·尼帕拉蓬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检讨移民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此次总理府规定正是这一检讨工作的最终成果。
根据新规定,遣返程序适用于两类外国人:第一类是行为被认定对公共秩序、社会良俗或公众福祉构成威胁的外国人;第二类是因特定罪行被判刑的外国人,包括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非法经营、伪造证件,以及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这两类人一旦被认定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即可启动遣返程序,并可能被处以禁止再次入境泰国的处分。在旧有制度下,面临遣返的外国人可在接获遣返令后48小时内向移民局提出申诉并附具证据和理由,申诉审理期间遣返通常会被暂缓执行(严重案件除外),这一机制虽保障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但也常常造成案件积压和执行迟滞。此外,新规定还将教唆、协助或参与上述任一行为的从犯或核心人员一并纳入适用范围,扩大了可被认定为遣返对象的外国人范围。
新规定还建立了一套分阶段的通报机制,用以衔接监狱系统与内政部之间的信息流转。据泰国英文媒体(以《曼谷邮报》为主)的报道,对于刑满释放后可能触发遣返条件的外国籍在押人员,泰国矫正厅须提前向内政部发出预警——有关报道称,这一初步提示通常需在释放前约50天发出。随后,矫正厅厅长须在受刑人实际获释前至少15天,将其姓名、国籍及案件记录正式提交内政部常务次官,以便内政部及时审核资料,确保内政部长能够在当事人出狱前完成遣返令的审议,避免出现程序拖延或人员脱管的空档。
新规定对遣返令下达后的具体执行时限也作出规定:一旦内政部长签发遣返令,被遣返人原则上须在30天内自行离境;如遇特殊情况,内政部长可批准延期,且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天,最多可延长两次。这一安排被认为有助于避免遣返对象在等待安排离境期间长期滞留、身份不明的问题,同时也为执行部门处理证件、交通及必要时的第三国安置等事务预留了时间。
根据规定,内政部长拥有签发遣返令的最终权力,遣返令中还可附加禁止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甚至无限期重新入境泰国的条款。该规定草案由副总理巴功·尼帕拉蓬(Pakorn Nilprapunt)牵头,会同泰国皇家警察、外交部、内政部、商业部及司法部等多个部门协调制定,并已于今年7月14日获得内阁批准,历经约一个半月的筹备后正式签署生效。
新规定同时纳入了人权保障条款:如果被遣返对象在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面临酷刑、残忍或不人道待遇、有辱人格的对待,或强迫失踪等风险,相关部门可安排将其转移至第三国,而非直接遣返回原籍国。据报道,这一第三国安置安排需以另一国家或国际组织提出请求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为前提条件。这一条款与泰国此前颁布的《反酷刑及强迫失踪防止法》第13条所确立的“不驱回原则”(non-refoulement)相互衔接,该原则禁止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将任何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其可能面临酷刑或类似风险的国家。
早在规定尚处于草案阶段时,包括“庇护准入”(Asylum Access)在内的多家民间组织便已联合呼吁泰国政府对草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不驱回原则及泰国所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公平权利”组织8月6日发布的报告进一步指出,草案中关于若无法确认被遣返者国籍、可将其送往“此前所居住国家”的条款,存在被滥用以强制遣返难民及其他弱势群体的风险,可能使他们面临迫害、酷刑、强迫失踪甚至死亡等危险;报告特别提到,缅甸罗兴亚人等身份认定困难的群体首当其冲,呼吁当局在实际执行环节增设更严格的甄别与救济程序。
在此规定出台前,泰国对触犯法律或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外国人遣返程序缺乏统一的书面规范,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往往依赖临时安排,容易导致信息传递滞后、责任归属不清,甚至出现应遣返人员因程序空白而滞留境内的情况。此次以总理府规定的形式对遣返标准、部门职责和时限作出明确规定,被视为泰国政府近年来加强移民管理和治安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尤其是在部分涉外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公众要求加大对违法外国人执法力度的背景下。
规定生效后,泰国国内舆论对其也有不同解读。泰国政论媒体《Thai Examiner》指出,由于阿努廷本人身兼总理与内政部长两职,新规定实际上使其个人掌握了签发遣返令的广泛裁量权,这一点已引起部分评论人士的关注。与此同时,包括“公平权利”(Fortify Rights)与“慕西亚基金会”(Manushya Foundation)在内的人权组织也对规定表达担忧,认为其保障措施仍不完善,可能为一些国家跨境施压、针对在泰异见人士或维权人士打开更快捷的“遣返通道”;由于泰国尚未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罗兴亚人等身份难以核实的群体被认为面临被强制遣返至其此前居住国的风险。相关组织此前已就规定草案版本向泰国政府提交意见,呼吁确保其与不驱回原则及泰国所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保持一致。该媒体在另一篇报道中还将此次改革形容为“对遣返程序的全面重塑”,认为新规定把巨大的自由裁量权集中到了政府手中。
截至目前,泰国内政部尚未公开具体的执行细则或首批适用案例,规定实际执行效果仍有待观察。泰国本地多家律师事务所及移民顾问机构已提醒,在泰居留或经商的外国人及其雇主应及时了解新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通知程序和申诉渠道,以降低相关法律风险。分析人士认为,该规定能否在加强执法效率与保障国际人权义务之间取得平衡,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外界持续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