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中国官方媒体报道,中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因受贿罪于2026年8月28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超良曾任湖北省委书记,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背景下,又一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省部级以上官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5年间,蒋超良利用其历任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兼副行长、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以及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贷款融资、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亿余元(约合1.11亿美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本应依法判处死刑。
不过,鉴于蒋超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并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判决,缓期执行期满后,如蒋超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将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同时决定对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中国刑法特有的一项量刑制度,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死缓犯在缓期二年内如无故意犯罪,缓期届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还可进一步减为25年有期徒刑。但根据2015年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在其死缓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同时,决定对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制度设计,既延续了中国刑事司法“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一贯政策,又确保对极端严重腐败犯罪的实际惩处力度不会因日后的减刑、假释而被削弱。蒋超良一案正是适用这一条款的典型案例——一旦刑罚执行进入无期徒刑阶段,他事实上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现年68岁的蒋超良出生于湖南,职业生涯长达四十余年,横跨银行系统与地方党政领导岗位。他曾长期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此后历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兼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等要职,是中国金融系统内少见的先后执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的高管。2014年,蒋超良转任地方,出任吉林省省长;2016年10月调任湖北省委书记,跻身省部级党政“一把手”行列。此后他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并于2021年8月起兼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23年3月起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仕途一度顺遂。
然而,蒋超良主政湖北期间,恰逢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武汉暴发。由于其在疫情初期应对措施及新闻发布会上的表现受到舆论广泛批评,中共中央于2020年2月13日对湖北省委主要负责人作出调整,蒋超良不再担任湖北省委书记职务,由应勇接任。此后,蒋超良转任相对边缘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职,但其涉嫌的腐败问题并未因职务变动而被搁置。2025年2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对蒋超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立案审查调查。同年10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蒋超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2026年3月对其提起公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检察机关指控、举证,蒋超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和辩论,蒋超良在法庭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蒋超良案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持续开展反腐败斗争、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方针的最新例证。他曾长期在金融系统任职,案件也反映出银行信贷、项目融资等环节仍是腐败问题的高发地带——利用贷款审批、项目承揽等权力寻租,往往涉案周期长、金额巨大且隐蔽性强。近年来,多名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的现任或原任高管相继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显示监管部门正持续加大对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的整治力度。此案的判决结果,一方面体现出司法机关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等严重职务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另一方面通过依法认定自首、立功、退赃等从宽情节并体现在量刑中,也反映出中国刑事司法一贯坚持的政策取向。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常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媒体联合制作《永远在路上》等反腐败专题节目,通过披露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细节乃至被查处官员的忏悔自述,强化警示教育效果,蒋超良这类曾身居要职的“大老虎”落马案件,也往往成为此类宣传报道的重点素材。
根据判决,蒋超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意味着他将终生丧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及在国有单位从事领导职务;其个人全部财产也将被依法没收。这一附加刑近年来已成为中国司法机关处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时的通行做法,旨在从经济上彻底剥夺腐败分子及相关人员从违法行为中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截至目前,公开报道未披露蒋超良是否提出上诉;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判决须在法定上诉期届满、且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方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