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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欧盟进口对硝基甲苯发起反倾销调查,时点恰在欧盟贸易专员访华前夕
【欧亚时报讯/记者欧亚时报编辑部】
中国商务部10月3日发布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公告显示,此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调查原则上应在2027年10月3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同日就此案回答记者提问,详细说明了立案背景和初步证据情况。此次立案是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程序正式启动,标志着中欧之间又一起具体化工产品贸易争端进入法定调查轨道。
此案源于国内产业的正式申请。商务部披露,9月14日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对硝基甲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2022年至2025年期间,自欧盟进口的对硝基甲苯数量持续处于高位,价格则在此期间累计下跌近60%,申请人认为自欧盟的倾销进口已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对硝基甲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中间体,主要用于生产对甲苯胺、DSD酸、对硝基苯甲酸、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联甲苯胺等下游产品,广泛应用于染料、颜料、农药及医药等多个行业,是相关产业链上游不可或缺的原料之一。
这一立案调查的时间点格外引人关注——它发生在欧盟贸易专员谢夫乔维奇(Maroš Šefčovič)即将于10月8日至9日访问北京之前不到一周。据多家国际媒体报道,谢夫乔维奇此访旨在与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共同主持新一届中欧贸易和投资工作组会议,重点议题包括中国出口管理、欧洲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准入条件,以及备受关注的稀土出口管制问题。欧方希望借此访获得中方在限制对欧出口管理及延长稀土出口“休战”安排方面的明确承诺,这也被视为欧方今年6月设定的、要求对华对话取得“实质性成果”这一期限的关键节点。路透社等媒体将此次反倾销立案解读为中方在重要会谈前释放的施压信号。
中欧贸易摩擦近期呈现多线交织态势。除此次对硝基甲苯反倾销案外,双方在电动汽车关税、白兰地反倾销、医疗器械政府采购等多个领域已存在悬而未决的争端;欧盟方面则持续就中方去年以来实施的稀土出口管制措施表达不满,称此举扰乱了欧洲相关制造业的供应链安全,并多次与中方展开磋商,寻求延长相关出口“休战”安排。欧盟统计数据显示,欧盟对华贸易逆差已扩大至每天约10亿欧元的规模,这进一步加剧了欧方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对华施压的紧迫感。分析人士认为,中方在欧盟贸易专员访华前夕宣布新的反倾销调查,某种程度上是在为即将举行的谈判增加筹码,但也可能被解读为向欧方传递“任何让步都需对等交换”的信号。
稀土问题是当前中欧经贸摩擦中最棘手的议题之一。2025年10月,中方曾大幅收紧稀土相关产品及技术的出口管制措施,一度引发欧洲汽车、风电、国防等高度依赖稀土永磁材料的制造业界强烈担忧,欧盟随后紧急与中方展开多轮磋商,双方虽就短期出口“休战”达成一定共识,但长期性、制度化的解决方案尚未落地。此后一年间,中欧双方围绕稀土议题的拉锯几乎从未停止:欧方多次要求中方提供更明确、更可预期的出口许可安排,而中方则强调出口管制是基于国家安全考量的正常主权行为,不应被过度政治化解读。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反倾销立案与即将举行的会谈之间的时间关联,很可能并非偶然,而是中方在具体产业议题与宏观谈判议题之间寻求联动、以增加谈判杠杆的惯常做法。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公告发布当天正值中国十一国庆长假期间,商务部仍选择在假期中对外发布立案公告,台湾《联合报》等媒体对此特别指出“十一长假未休息”,认为这反映出商务部对该案处理节奏的重视程度,也从侧面说明中方希望尽快将案件纳入法定程序,为后续可能的磋商或裁定预留出充分时间窗口。按照中国反倾销调查的一般流程,商务部在立案后通常会在数月内发布初步裁定,若认定存在倾销及产业损害,可能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如要求进口商提供保证金或保证函;最终裁定及是否征收正式反倾销税,则需等待调查全部完成后方能明确。
展望后续,10月8日至9日的中欧贸易和投资工作组会议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外界对此次反倾销调查走向的预判。若双方在稀土出口管制、市场准入等核心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排除中方会在后续调查中采取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反之,若磋商未能取得欧方期待的“实质性成果”,对硝基甲苯反倾销案可能成为中欧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的新焦点,并带动双方在其他化工、新能源等领域的贸易救济案件数量继续增加。欧盟相关化工企业及行业协会已表示将密切关注调查进展,并评估是否需要提前调整对华出口策略。对中国国内两家申请企业而言,此次立案也为其争取到了在调查期内申请临时保护措施的法律空间,若后续裁定成立,国内对硝基甲苯产业有望借此扭转近年来因欧盟低价进口冲击而持续承压的经营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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